住宿條款與條件

關於住宿合同

1. 適用範圍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制定的習俗。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住宿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優先使用特別合同。

2. 住宿合同的申請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酒店。

  • 客人的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
  •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至前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3. 住宿合同的簽訂等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但是,如果證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

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以客人整個住宿期間(住宿時間超過 3 天時為 3 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支付本酒店確定的住宿押金。

押金應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在適用第 6 條和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違約金的順序支付押金,然後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應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時退還。

如果客人未能根據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僅當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時已通知客人時,這才適用。

4.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如果本酒店未按照前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明確說明押金的支付日期,則視為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5.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 當由於滿員而沒有空房時。
  • 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 當可以清楚地識別尋求住宿的人攜帶傳染病時;
  • 當要求客人承擔與住宿相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它屬於香川縣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時。

6. 房客取消合同的權利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解除住宿合同。

因可歸責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指定支付期限要求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押金之前取消了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將根據附錄 2 中列出的專案收取罰款。
但是,如果本酒店簽訂了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別合同,則僅當本酒店已通知客人在簽訂該特別合同時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才適用該特別合同。

7. 酒店取消合同的權利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當發現住宿客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認為住宿客人有此類行為時;
  • 當可以清楚地識別尋求住宿的人攜帶傳染病時;
  • 當要求客人承擔與住宿相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 當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它屬於香川縣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時。
  • 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禁止的行為,例如在床上吸煙、用消防設備惡作劇等。在卧室內(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 當您不遵守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則酒店無權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務的費用。

8. 住宿登記

住宿當天,住宿客人應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如果是外國人,請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此外,收到的個人資訊將用於掌握使用歷史、統計處理以改善酒店的服務、向希望這樣做的客戶發送 DM 以及回復查詢,不會提供給第三方。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9. 客房入住時間

賓客可在下午 3 點至次日上午 11 點入住酒店客房。
但是,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每增加一小時 1,320 日元
  • 下午 2 點後,全額房價

10. 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在酒店向酒店出示的使用規則。

11. 上班時間

本館主要設施的上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上班時間將在摺頁冊、各地公告、客房內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 接待和收銀服務時間: ・宵禁全面開放 / ・前臺服務全面開放
  • 餐飲(設施)服務時間
    [海鮮茶館 Isono Takumi]
    午餐 11:30~15:00 (14:30 PM 停止點餐)
    晚上 17:00pm~22:30pm (22:00pm 停止點餐)

    [Cafe de fleur]
    9:00 AM~15:00 PM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有需要或不得已,可以暫時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12. 費用支付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到達時或酒店要求時,在前臺以日元或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支付。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后不自願入住,也應收取住宿費。

13. 酒店的責任

對於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中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則不適用。

酒店已收到消防部門的適當標誌,但為了處理火災等,我們購買了旅館責任保險。

14. 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本酒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標準的住宿。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賠償金應適用於損害賠償金。
但是,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房間,酒店將不支付賠償金。

15. 寄存物品的處理

我們不接受價值超過 50,000 日元的物品。

對於因本酒店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害,對於帶入酒店內但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酒店將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客人沒有事先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本酒店將賠償客人的損失,最高賠償 50,000 日元。

16. 乘客行李或物品的寄存;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況下,酒店才有責任保管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將其交給前臺。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應業主的要求向業主尋求指示。
但是,如果沒有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擁有者,則生物體以外的物品將保留 3 個月(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在酒店丟棄。

本酒店在前兩項情況下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 1 款的情況下,應按照前條第 1 款的規定,在第 2 款的情況下,按照同一條第 2 款的規定。

17. 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寄存,本酒店僅出借停車位,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但是,如果酒店故意或疏忽對停車場的管理造成損害,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18. 乘客的責任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酒店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酒店損失。

附表 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適用於不含早餐、晚餐或晚餐的住宿)

的總金額
故障
房客應支付住宿費 (1)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 + 早餐費))
附加稅(2) 餐飲(或額外的餐飲(早餐以外的食品和飲料))和其他使用費用
(3) 服務費(× (3) 的 10%)
B. 消費稅

    言論

  • 基本住宿費基於價目表中的報價。
  • 兒童價格適用於小學生以下的兒童,如果以成人身份提供餐食和寢具,則收取與成人價格相同的費用。

附錄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14 人
收到終止合同通知的日期 未入住 9天前 20天前
常規 最多可容納100% 80% 20%
組織 15 至 99 人 100% 80% 20% 10%
超過 100 個 100% 100% 80% 20% 10%

注意:百分比是取消合同的人數的取消費用與住宿費(包括消費稅和服務費)的比率。

使用條款

為了維護酒店的公共性質和客人的安全,使用酒店的客人請根據住宿合同第 10 條的規定遵守以下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可以根據住宿合同第 7 條的規定取消住宿合同。

記錄

  • 請不要在客房或走廊使用暖氣、爐火、熨斗等。
  • 請不要在床上或其他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
  • 請不要邀請訪客進入您的房間或允許他們使用您房間內的設施或物品。
  •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酒店。
    • 動物和鳥類
    • 散發明顯惡臭的物品
    • 火藥、揮發油和易點燃或點燃的危險化學品
    • 無證槍支和刀劍
    • 商品數量多很多
  • 請勿賭博、破壞道德或從事任何可能給酒店內其他客人帶來不便的行為。
  • 請不要進入您的房間。
  • 請不要向酒店內的其他客人分發廣告材料。
  • 請勿移動、處理、帶出或將建築物內的設施和物品用於預期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 除非有緊急情況或不得已的情況,否則請不要進入客人以外的設施。
  • 請不要將您的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廳。
  • 請不要從酒店以外的設施帶食物或飲料。
  • 請勿在 1 樓、早餐會場或酒店外使用長袍和拖鞋。
  •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委託給我們的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下。
    • 接待處和衣帽間 6 個月
    • 洗衣 2 個月
  • 我們不接受酒店購物、門票、計程車費、郵費等的報銷。